合成蔡依林裸照 罰繳款國庫
【許淑惠、吳禮強╱台中報導】男子何林春涉嫌以移花接木方式,合成藝人蔡依林的色情裸照,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,因被逮後深具悔意,台中地檢署昨依散佈猥褻物品罪予以緩起訴一年,條件是須向國庫繳交三萬元。
雅虎奇摩設相簿
蔡依林的經紀人蔣承縉昨表示:「希望透過此次事件,能讓網友懂得尊重人的道理。」起訴指出,去年六月間,何林春(三十八歲)在住處利用電腦設備,連線到雅虎奇摩大美女相簿網站後,在該網站內建立蔡依林相簿網頁,貼上大批蔡依林的合成照,內容多是裸露三點等猥褻畫面,被彰化縣溪湖分局警方發現,移送法辦。
向警辯稱無犯意
何某向檢方辯稱,因朋友教他如何使用網路相簿,他才找來當紅的蔡依林圖片嘗試做變化,無散佈色情圖片的犯意,但檢方認為若只是要練習使用相簿,大可張貼動物等其他圖片,但何某卻張貼經過合成剪接的蔡依林裸露照片,涉嫌觸犯妨害風化罪章當中的散佈猥褻物品罪。
但因何某沒有前科,加上犯案後深具悔意,檢方為啟自新,予以緩起訴,不過要求他須款款三萬元給國庫。
但因何某沒有前科,加上犯案後深具悔意,檢方為啟自新,予以緩起訴,不過要求他須款款三萬元給國庫。
網路亂貼圖文刑責
貼圖文羞辱:公然侮辱罪,可處拘役或900元以下罰金
寫文章罵人:誹謗罪,得判1年以下徒刑或1500元以下罰金
貼色情圖文:散布猥褻物品罪,可判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
轉貼他人文章、照片:依《著作權法》,得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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貼色情圖文:散布猥褻物品罪,可判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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